一、編制背景
為減少和控制危險化學品事故,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11號)的任務要求,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管控,編制《陽江市首批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試行)》(以下或簡稱《目錄》)?!?/p>
《目錄》編制的必要性:
?。ㄒ唬┕芸匚kU化學品安全風險的需要。列出國家明令禁止的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有持久性危害的危險化學品,予以全面禁止,并對其他危險化學品實施一定的限制和控制,有助于進一步管控安全風險,有效遏制相關領域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ǘ┴瀼芈鋵嵣霞壩募蟮男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11號)要求“嚴格安全準入”。
?。ㄈ┘訌娢kU化學品精細化管理的需要。制定《目錄》,在全市實施危險化學品清單化管理,既明確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也明確了允許工業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為相關單位提供具體管理指引,為市、區(新區)各級政府及各部門提供監管清單,有助于實施更加精細、有效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編制的主要依據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粵安監〔2017〕6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11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3年修正);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環境保護部等十二部委聯合公告〔2014〕21號);
《關于汞的水俁公約生效公告》(環境保護部等公告 2017年 第38號);
《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2005年6月20日對中國生效);
《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17年第7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三、《目錄》編制的主要過程
編制小組收集、研究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要求,通過調研、摸底陽江市生產、經營企業、一般工貿企業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結合科研機構、農業等使用危險化學品情況,編制形成《目錄》征求意見稿。經廣泛征求市發展和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十幾個部門及廣東新興鑄管有限公司、湖南湘鋼梅塞爾缸體產品有限公司陽江分公司等多家企業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適當修改,并組織專家進行了評審,于2019年11月15日-11月26日在陽江市政府網站進行了公示,無反饋意見。
四、《目錄》說明
《目錄》由總則、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則組成,附件包括“全市禁止部分”、“全市限制和控制部分”等2項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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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共12條,包括監管體系、主體責任、規劃要求、本質安全、生產、經營、儲存環節、使用環節、運輸環節、輸送管道、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管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定置及目視化管理、責任保險等內容,其中監管體系、主體責任、責任保險主要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的通知》(安監總辦〔2015〕27號)、《安全生產法》等國家現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文件相關規定,在監管、主體責任、保障方面提出總的要求,其他內容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4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54號)等國家現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文件的相關規定在安全技術方面細化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用于指導各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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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部分采用“負面清單”形式,目錄清單(即附件1)所列危險化學品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
禁止部分目錄清單主要依據《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18 年)、《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梳理列出48種禁止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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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和控制部分采用“正面清單”形式,主要是陽江市目前使用或可能使用的危險化學品608種(具體見附件2),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險化學品可以進行工業化使用、運輸和儲存。
列入“正面清單”的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險化學在使用、存儲時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由相關主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安全。該清單根據陽江市發展情況,進行修訂調整。
?。ㄋ?附則。
附則共3條,主要明確了《目錄》的期限和解釋單位。
五、關于征求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收集各部門和企業反饋的意見,通過認真研讀、討論,采納情況如下: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建議將1.3點“布局應當符合陽江市城鄉規劃布局”改為“應當符合陽江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我市危險化學品專項規劃布局”,鑒于目前沒有危險化學品專項布局,將“布局應當符合陽江市城鄉規劃布局”改為“布局應當符合陽江市城市總體規劃”。
陽江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目錄所列的農藥是否要禁限控,建議進一步明確”,《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對狄氏劑、七氯、毒殺芬、氯丹、滅蟻靈、林丹等農藥均有特定豁免,可用于殺蟲。本著對環境污染大的危險化學品盡可能禁止原則,對本市還在使用的滅蟻靈、林丹從禁止目錄中刪除,增加到限制控制目錄。其他未調整的農藥根據公開征求意見,再作修訂。
陽江市登峰氣體有限公司建議將1.3條“危險化學品企業用地范圍內及相鄰區域嚴禁建設職工宿舍”,改為“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用地范圍內嚴禁建設職工宿舍”,采納意見,在維持原有危險化學品符合國家平面布置的現狀,對新建項目提出要求。建議將1.4條中“所有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改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儲存裝置必須裝備安全儀表系統”,不予采納。不能僅僅局限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且該條文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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